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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櫃買把關 落實公平正義

新聞發生日期:2016-01-12 |  相關公司:證交所 |  瀏覽人數:175

  主持人呂淑玲表示,如上市櫃公司未主動申請暫停交易時,應如何處理?又是否可能因經營權爭奪等而遭不當濫用,或發生類似之前中國大陸超過半數A股公司因股災而申請停牌,影響流動性、衍生糾紛。
  高晶萍指出,如公司重大訊息都說不清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可以依規定執行停止交易,等公司說清楚後再予以恢復交易。至於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會不會淪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除公司須建立申請訊息面暫停交易之內部控管機制外,另有交易所跟櫃買中心把關,不是公司想做就能做,所以不至於成為經營權爭奪之工具。
  在判定上,邱元贊表示,現行並未以特定明確之比率或金額規範「重大性」之量化標準,證交所已對上市公司辦理21場次宣導會及「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問答集中皆有充分說明,於判斷特定交易(或事件)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是否有重大影響時,因各上市公司所屬產業、規模及發生之事件各異,上市公司除應考量對公司總資產、實收資本額、股東權益、營收、稅前利益等之影響程度,判斷交易(或事件)之性質及內容是否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外,亦可將評估結果與公司簽證會計師、律師或法令遵循單位討論其妥適性,必要時,亦可先與證交所同仁溝通討論,避免認知上產生差異。
  王耀華說,上市櫃公司如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其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亦應申請暫停交易,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實務上,如新藥公司公告其主要研發新藥之第三期臨床實驗結果即應申請暫停交易。
  劉連煜表示,新產品或重要開發方面,是否涉及訊息面暫停交易,在香港也遇到困擾,如台積電製程微米縮小,是否需執行訊息面暫停交易,應該是要透過發行公司,並諮詢會計師、律師來決定,此外,幾微米開發成功要不要揭露,因為有些涉及公司秘密,要揭露到什麼地步,也需商榷。
  劉連煜說,訊息面暫停交易在併購時,停止交易,對投資人公平與保護最有效。但在新技術則較為困擾,因為每個產業不一樣,律師、會計師也未必清楚,如開發技術領先三星,可能因此贏得全球訂單,這樣要不要停止交易,同時,新產品開發程度,也不一定是正面,只要是重要的開發進度,一定都有影響,他建議,以後逐漸標準化、類型化,讓上市櫃公司有辦法遵循。
  高晶萍表示,要具重大、能影響證券價格及股東權益才會實施訊息面暫停交易,至於哪些範圍屬於訊息面暫停交易,交易所跟櫃買都有問答集,提供公司做初步判斷標準。
  林仁光提醒,訊息面暫停交易也有防止內線交易的作用,因為要在前一天申請,所以內部人如有交易更容易引起關注,某種程度可嚇阻內線交易。<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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