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所稅 課稅實例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7月26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須依加權平均法計算單張成本,再以證券交易所得額扣除交易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出應納稅額。

官員指出,102至103年課稅方式採雙軌制,選擇設算所得制者,將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而在核實課稅方面,將以出售收入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採稅率1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依據賦稅署的課稅實例,假設甲持有未上市上櫃股票10張,分別以每股10元取得2張、每股13元取得2張、每股15元取得3張、每股16元取得3張,以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每股取得成本為13.9元,總成本為13.9萬元。

假設甲於102年度全數出售手中持股,每股價格20元,支付證交稅6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共483元,若持股未滿1年,須以售出股票收入20萬元,扣除總成本13.9萬,再扣除相關費用1083元,得出證券交易所得額5萬9917元,再乘上15%稅率,甲應交8987元證所稅。

若甲手中持股已滿1年,同樣以每股20元出售,須以售出股票收入20萬元,扣除13.9萬總成本,再扣除相關費用1083元,又因持股1年以上可享所得半數免稅,因此得出2萬9959元證券交易所得額,以15%稅率計算,甲應交4493元證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