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民眾移轉未上市櫃股票時,若出售股票的每股淨值過低,國稅局將視為贈與行為,還會以被投資的未上市櫃公司持有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定每股淨值,補課贈與稅,法院對國稅局此一見解也表示認同。

南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甲君於93年間將未上市櫃的A 公司股票,以每股10元讓售給侄子,被南區國稅局按已核定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以A公司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移轉日的每股淨值為19.8元,並按差額核課甲君的贈與總額為237 萬餘元,甲君提起訴願遭駁回,也沒有繼續提起行政訴訟。

沒想到後來南區國稅局更正A公司的每股淨值,從19.83元降為每股淨值為16.4元,重新核定甲君的贈與總額為155萬餘元,甲君接獲更正結果後,重新主張國稅局不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每股淨值,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便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仍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認為,公告土地現值是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考量土地地段及使用分區等客觀因素而決定,具有客觀性及公信力,因此國稅局以移轉股票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甲君贈與稅,並無不合。

南區國稅局也強調,每件課稅案僅有一次申請復查的權利,對於核課確定的案件,即使國稅局另有更正而撤銷,並不影響未被撤銷部分的效力,民眾不得以此為由,再度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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