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未上市股票 變現後才能抵稅

【王信人】

王先生由於擔任某公司董事長,且持有許多其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每年薪資與股利所得合計達數百萬元。王先生已在九十五年度捐贈現金、未上市櫃股票給公益團體,可對社會貢獻一份心力,又可以少繳納所得稅,一舉兩得。

捐助公益很值得鼓勵,但近年來財政部數度防堵非現金捐贈節稅管道,所以會計師提醒,要注意相關法令,才能有效節稅。

首先要注意捐贈對象是否是依法登記立案的公益機構或團體。再者,對依法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二○%。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表示,捐贈現金,在當年度就可以直接列舉扣除,但捐贈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值,財政部有特別規定,依據財政部在九十四年七月發布解釋令,公益、慈善機關或政府部門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必須等到實際把股票賣出以後,才能以實際售價開立捐贈收據,由捐贈者在股票出售年度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因此未上市櫃股票捐贈則必須等到受贈之公益團體出售年度取得現金,才可依實際出售價值,申報列舉扣除。

此外,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捐贈屬實物捐贈,故在申報列舉扣除年度時還需要計算最低稅負,把非現金捐贈金額加回計算基本所得額。由此可知,王先生捐贈未上市櫃股票給公益團體,何時可認列捐贈金額並不確定,王先生不妨考慮先把未上市櫃股票變現後再以現金捐贈,可在捐贈當年度認列捐贈金額,同時也不必再加回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假設,王先生九十五年度的所得總額為八百萬元,捐贈給符合相關法令立案的公益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限額為一百六十萬元。如果王先生已有現金捐贈金額一百二十萬元,且又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其價值一百萬元,但受贈對象並沒有在九十五年度出售股票,因此,九十五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只申報現金捐贈的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檢具受贈公益財團法人的收據正本,向國稅局申報列舉扣除。至於未上市櫃股票部分,則必須等到受贈單位出售後才可以申報扣除。

非現金捐贈的種類很多,基本上,財政部的原則都是要用實際的取得成本認列扣除,假如捐書籍,就以捐贈的成本計算。如果捐贈古董字畫,受贈者為給中央機關,要由文建會鑑定其價值;受贈者為地方機關,就由地方政府鑑定價值。總而言之,經過數年的捐地節稅大戰之後,節稅管道很多都被堵,非現金捐贈能節稅的空間有限。

【2007/04/16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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